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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SEO 2025-08-22 05:34 3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一边签名,那么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从我国目前的律法规定来看, 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律法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衙门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衙门施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
万国盟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 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
根据这些规定,网上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确定:一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双方均向对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收地两个地点时应该确定信息接收地为管辖地。
某一特定衙门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所以呢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衙门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告状人就被告人原则, 其目的在于,也便于衙门调查取证,传唤被告人,强制施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告状人滥诉,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在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确定被告人的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告状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衙门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衙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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