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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SEO 2025-09-20 02:28 1
因为中电通数字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合作合同,不少同事开始关注合同履行中的律法问题。合同签订只是合作的开始,后续的履行、变更、争议解决等环节更需要律法风险意识。作为法务顾问, 我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实务经验,为大家梳理合同签订后常见的疑问及应对建议,帮助大家规避潜在风险,保障合作顺利推进。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是合作的基础。如果对方不具备签约资格或履约能力,合同可能无效或无法履行,导致我司权益受损。针对中电通这类数字电视领域的合作方,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三个问题:
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常被忽视。实际操作中曾出现合作方伪造营业执照、冒用他人名义签约的情况。对方工商信息, 重点关注:
案例:某科技公司与A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签约后A公司突然失联,经查询发现A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签约人系冒用名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损失难以追回。
数字电视行业涉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业务,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根据《民法典》第50条规定,违反律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律法行为无效。若对方缺乏相应资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我司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
操作建议: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并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核验真伪。若合同约定由对方负责办理审批手续,需明确未获资质时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违反律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律法行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衙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衙门不所以呢认定合同无效,除非该经营行为需经批准且未经批准,或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所以呢,若中电通的业务范围与我司合作内容不冲突,且不属于特许经营范畴,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条款是双方权利责任的核心约定,模糊或歧义的条款可能成为纠纷导火索。针对数字电视合作合同, 需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数字电视设备或服务的技术参数直接关系到合作效果。若合同仅约定“高清数字电视设备”,未明确具体参数,可能因质量标准争议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操作建议: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技术参数、 验收标准及测试方法,比方说“支持4K分辨率,H.265编码标准,传输延迟≤0.5秒”,并约定“若设备参数未达标,我司有权要求更换或解除合同”。
合作中常见的付款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和质保金。若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50%预付款”, 未明确对方需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启动资金证明,可能面临预付款难以追回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525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价款责任。对方逾期付款的,我司可主张逾期利息。
案例:某公司与中电通约定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30%预付款,但未约定对方收到预付款后需提供发票或启动生产。后因对方资金链问题项目停滞,我司虽已支付预付款,但设备迟迟未交付,**周期长达1年。
数字电视项目常涉及硬件安装、 系统调试等环节,履行期限约定过短可能导致对方无法按时完成,而约定过长则影响我司项目进度。根据《民法典》第511条,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操作建议:明确约定具体交付日期,并延迟履行违约金计算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凭据是主张权利的关键。若因疏忽未保留书面记录,可能面临“口说无凭”的困境。针对与中电通的合作, 需重点关注以下凭据管理:
实际操作中,双方常通过微信、邮件沟通合同细节,这些电子数据可作为凭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衙门关于民事诉讼凭据的若干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但需注意:微信聊天记录需体现双方身份,邮件需包含完整发送人、收件人信息及发送时间。
操作建议:重要沟通后马上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内容,避免仅依赖口头约定。
数字电视设备或服务验收时若发现质量问题,需及时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582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若验收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标的物合格。
案例:某项目验收时发现部分设备分辨率不达标, 但未当场出具书面异议,3个月后才发现问题,此时对方以“已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更换,导致我司额外承担了设备更换成本。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可根据《民法典》第590条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注意:①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②减损责任,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操作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约定“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互,但需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是保障我司权益的“再说说一道防线”。针对中电通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衙门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根据《民法典》第585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衙门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衙门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务中,一般以“实际损失30%”为参考标准。
操作建议:约定违约金时 可参考行业惯例或预估损失,并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方还应赔偿超出部分”。
主张违约责任需先履行催告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履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催告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违约事实、要求履行的期限及逾期未履行的律法后果。
示例:向中电通发送《履约催告函》, 内容需包括:“截至2024年X月X日贵司仍未交付XX设备,已构成违约。请于收到本函后10日内履行交付责任,否则我司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比方说 若中电通交付的核心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我司项目无法投产,可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衙门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战时”的“游戏规则”,约定不同可能导致**成本和后来啊差异。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裁决生效后不能起诉,但具有律法强制施行力;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不服一断案决可上告,但周期较长。根据《仲裁法》,仲裁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操作建议:若双方希望快速解决争议, 可选择仲裁;若认为案件可能涉及复杂事实认定,需通过衙门调查取证,可选择诉讼。
若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衙门管辖”,但未明确甲方具体注册地,可能导致管辖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告状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衙门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建议:明确约定“由我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衙门管辖”,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管辖权异议。
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比方说 若中电通2024年1月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我司2025年1月才发现,诉讼时效至2028年1届满。若超过诉讼时效,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我司可能丧失胜诉权。
操作建议:定期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发现对方违约后及时通过发函、协商等方式主张权利,并保留凭据,以中断诉讼时效。
中电通与我司的合作合同涉及数字电视技术、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等多个环节,律法风险贯穿始终。作为法务团队, 我们建议:①合同签订前,严格审核对方资质;②履行过程中,重视凭据留存;③发生争议时及时通过律法途径**。合同不仅是合作的“说明书”,更是权益的“护身符”。只有将律法风险意识融入合作全流程,才能实现合作共赢,避免“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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