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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网络招嫖信息构成何罪?卖淫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何区别?

96SEO 2025-10-21 09:54 0


一、 发布网络招嫖信息的律法问题

网络招嫖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涉及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信息。在我国,发布网络招嫖信息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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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卖淫罪

卖淫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卖淫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

虽然卖淫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都与网络招嫖信息有关,但两者在犯法构成、律法后果等方面存在以下区别:

1. 犯法构成不同

卖淫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的行为;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法活动,包括发布、传播招嫖信息等。

2. 律法后果不同

卖淫罪的处罚较为严厉, 可能面临较长的刑期和较高的罚金;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罚相对较轻,但情节严重的也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3. 犯法对象不同

卖淫罪的犯法对象主要是卖淫者;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法对象包括发布、 传播招嫖信息的人,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法活动的人。

三、 案例分析

付丽娟从事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安排卖**上门的手段,进行组织卖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法活动。当年7、8月份,李建刚得知付立娟通过这种手段,便与其合谋,共同实施犯法。

被告人人付立娟抢劫1起, 犯法数额1100元;敲诈勒索12起,犯法数额共计5.2万余元;诈骗21起,犯法数额共计2.1万余元。济南历下衙门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人付立娟伙同李建刚,组织王志东、李锐、吉林、李庶、曹鑫等人多次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法行为,成员较为固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法集团。

发布网络招嫖信息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卖淫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网络秩序,防范犯法。


标签: 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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