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SEO 2026-02-19 19:14 18
内容是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

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是内容的结构和组织。
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的统一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
法律规范是由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构成的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有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又成了法律部门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组成】----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式是表现形式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
就成文法来说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立法体系”
一方面内容决定和支配形式法的内容发展变化了法的形式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相应地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也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即‘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
另一方面形式相对的独立于内容也会反作用于法的内容制约影响着法的内容的发展
因此在研究本国法律形式时应注意法的形式的最优方案即选择最能促进法律发展的形式
同一种法的内容可能有多种与之相适应的法的形式而同一种法的形式也可能表现多种法的内容。
M:N关系法总是在发展变化着的在这种发展变化中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新旧交错的现象时间不统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法律性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自主性权利的主体来决定是否实施利益性权利与利益绑定与义务的相关性没有义务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
自由权自主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干预请求权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一些行为诉权权利受到侵犯时候可以诉讼
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经完成的不算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对象不同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
利益主体不同“职权”一词却只能指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权利”一词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必要性要求”职权”一词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其有从事这一行为的必要性否则就构成失职或违法。
强制力的紧密联系国家机关的职权、权力是与国家的强制力密切联系的。
基本权利与义务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宪法》规定。
普通权利与义务普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法》规定。
一般权利与义务亦称“对世权利”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如财产权、安全权、自由权、财产权。
特殊权利与义务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
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借贷关系中的债券和债务、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性权利与义务“原有权利”直接由法律赋予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
法律直接规定的设定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
第二性权利与义务”补救权利“是原有权利受到伤害时候的权利如诉讼权。
违法行为发生后应该负载的义务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如选举权。
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
接收权利和积极义务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如被选举权。
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
个人权利与义务公民个人自然人集体权利与义务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法人等集体
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成文法制定法在现代民法法系国家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采取法典形式。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习惯法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其原本是习惯经必要的法定程序才成为法律判例法即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
(1成文法明确具体便于实施(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有利于采取以制度更新为动力的改革
(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适应潮流(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文字对法律意愿的解读差异(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法的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但重视制定法而且重视礼。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西方法学家认为
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
德国法系德国法系是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社会利益。
除了法国、德国及拉丁和日耳曼语系各国外还包括日本、埃及、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但不限于普通法它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两个分支即美国法系和英国法系
英国法是单一制国家的法律不成文宪法制英国法院并没有审查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美国法有联邦法和州法之分成文宪法制最高法院拥有审理一般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
英国及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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